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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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定义
用于扑灭厨房设备中的热厨加工设备、集油烟罩及排烟道内的火灾,由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组件、管道、 喷头、阀门及其驱动装置、火灾探测器、控制装置等组成的能自动探测并实施灭火的成套系统。
2.2 设置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内的厨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设厨房设备(简称厨设)自动灭火 系统,且宜设置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
1) 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厨房。
2) 设在建筑面积≥ 1000m2 的超市内或与之毗邻的厨房。
3) 高层建筑内,餐厅面积≥ 200m2 的厨房。
4) 宾馆、饭店、餐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内营业面积≥ 500m2 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 部分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可设置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
2.3 系统特点
现代餐饮业具有高能量输入烹饪设备和高自燃温度食用油广泛使用的特点,商业和公共餐饮的烹饪操作间火灾对生命和财产 的潜在风险不断增加,由厨房设备和集排油烟装置引发的火灾时有发生。与其它类型的火灾相比,食用油火灾有其自身的特 点且不容易扑灭,它除了要扑灭食用油表面的火焰,还要把食用油冷却到比原始自燃温度更低的新形成的自燃温度以下,防 止其复燃。细水雾灭火系统对扑灭食用油火灾十分有效,这种系统没有毒性,不会造成环境问题。
2.4 主要技术参数
1) 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和冷却水供给强度应符合表 2.4 的规定。
2) 细水雾指喷头在小工作压力下,距喷头轴线向下 1.0m 处的平面上进行测量,累计体积分布雾滴直径 DV0.99 < 1000µm,且 DV0.5 < 300µm 的水喷雾。
表 2.4 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和冷却水供给强度
2.5 系统设计要点
1) 灭火系统不利点处喷头的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40MPa。
2) 冷却水供水时,灭火系统不利点处喷头的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10MPa。
3) 灭火系统防护对象的保护面积应按其表面积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深炸锅和炒菜锅应按其投影面积确定。当有平炉设置于灶台时,可按其占有的灶台面积计算确定。
(2)集油烟罩保护面积应按集油烟罩的内表面积确定。
(3)排烟道的保护面积应以防火阀前的烟道内表面积计算确定。
4) 厨设灭火系统可采用单流体系统或双流体系统。
5) 充装水灭火剂的质量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驱动气体(雾化介质)应采用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不应采用压缩空气。 6) 灭火系统的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可参照《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51/T 592-2006 规范 5.1.2 计算确定。
7) 水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有效容量应能满足厨设灭火系统喷头同时连续喷放的喷雾强度和持续喷放时间。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的有 效容积应为水灭火剂贮存容器有效容积的(0.6~1.0)倍。
8) 一个防护区可由一套厨设灭火系统保护,或由多套厨设灭火系统分段保护。
9) 防护区内某段发生火灾时,在此段防护区内布置的所有喷头应同时喷放细水雾灭火。灭火剂喷放完毕后,应迅速自动开启冷 却水供给阀门,喷头应同时喷放冷却水继续降温。
10) 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30s。
11) 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迅速自动切断厨房设备的电源、关闭燃料阀和排烟道防火阀。
12) 燃料供给管道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13) 管材的选用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6 系统组件
系统组件有:灭火剂贮瓶、 驱动气体贮瓶、瓶头雾化器、细水雾喷头、单向阀、阀门驱动装置、火灾探测器、可燃物气体探 测器(可选装)、控制柜等。